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招投标资格预审业绩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4502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29号 |
发布机构: | 厅高管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招投标资格预审业绩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1-11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厅外资办、宝汉公司、厅咨询公司:
2012年10月,省厅研究印发《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陕交函【2012】63号),采取“按类别组别资审、随机组合开标、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招标新举措,有效遏制了投标人围标串标、借用资质投标等失信行为的发生,杜绝了人为因素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升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维护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招投标工作实际和近期投标举报情况,现就加强招投标资格预审阶段业绩核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一、明确业绩审核确认方法。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评审时业绩审核确认的依据和方法。路基路面、桥隧等主体工程,以及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附属工程施工招标时,应采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对申报业绩。对已完成交工验收三个月内,还未登录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业绩,申请人应提供业绩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材料。投标人申报业绩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评审时将不予认可。
二、 二、强化资格预审审查工作。招标人应严格资格审查,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信息。清标工作组对清标结果负责,对资审文件中明确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认真细致的清查。因工作人员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信息等影响评标结果的,要追究招标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合理设置业绩标准。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时应认真严谨、合理设置业绩标准。非特殊工程的业绩标准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即可,并考虑申报业绩的工程质量、实施效果等因素,业绩不宜定的过高,或者在评审时难于核对验证。
四、对失信行为严格处罚。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招标过程中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给予40分/次的扣分,对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30分/次的扣分,对虚假投诉举报的投标人,给予20分/次的扣分,于下一年度公布信用评价结果时生效;省厅对出现以上失信行为的投标人,当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给予降一级的处罚,并即时生效。同时招标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投标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招标文件中应用黑体字明确载明上述规定。招标人应在报送中标结果同时,对本次招标中投标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一并报送。否则省厅将暂停招标人下一次招标工作。
近期已经发售资审文件的招标项目应在本文印发后,将上述要求以补遗书形式进行完善,未发售的招标项目应及时修编资审文件后再予以发售。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月10日